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
申請對象:
1.家境清寒之學生, 經老師認定或提供書面證明者可申請:
⚫ 持有鄉、鎮、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
⚫ 家庭突遭變故,生活陷於困難, 經學校導師認定,於申請表中家庭清寒狀況欄位進行書面
說明者。
⚫ 家境清寒,致有無力完成註冊,或有學業中輟之虞, 經學校導師認定,於申請表中家庭清
寒狀況欄位進行書面說明者。
⚫ 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頓失依靠,經學校導師 認定,於申請表中家庭清寒狀況欄位進行書
面說明者 。
2. 對科普或環境文化 保護具熱忱學生:曾參與校內或校外環境 /文化保護活動或課程,經學校
導師認定,於申請表中進行書面說明者。
3.其他表現條件:
⚫ 在校品格表現 行為 表現 良好, 且 銷過後 不得被記小過以上之懲處 ,經學校導師出具
證明者。
⚫ 在校學習表現: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平均必須達 70分以上,並檢附書面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