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112年11月7日召開「研商公職律師待遇規劃方案」 會議結論辦理。
二、檢送「公職律師出庭訴訟工作費支給表」及「公職律師留 任獎金支給表」各1份。
核示事項:
一、專業加給: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支給;簡任及薦 任人員另分別按月增支專業加給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 及3,000元。
二、出庭訴訟工作費:依出庭次數按次支給2,500元。
三、留任獎金:合格實授薦任第8職等以上之公職律師,由服務 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成立績效評核小組,每年評核其績 效表現,按服務年資分別滿1、3、5年者,自第2、4、6年 起,每月分別最高支給1萬元、2萬元及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