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局112年3月27日桃教小字第11200238211號函(諒達)。
二、
依據本局110年2月22日府教中字第1100040545號函,本局於例假日辦理或核定之教師專業研習,倘係屬請學校指定參加者,同意參加人員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年內申請補休(得課務排代),次依本局112年2月15日桃教人字第1120010317號函,考量學校公務人員與教師之補休衡平性,教師之加班、公假及公差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休期限比照公務人員為2年,先予敘明。
三、
旨案計畫係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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