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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函及其112/2/2網頁公告轉知~
教育部依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授權規定,於112年2月2日訂定發布「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並併同修正發布「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自112年2月4日生效。
教育部表示,參考服務法修正重點,本次「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之修正重點,主要包括刪除教師持股比例限制、增訂教師到職時有違反經營商業情事辦理解任登記之緩衝期限,並增訂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