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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及辦理就學優待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經國防部核定身心障礙為一等、二等、三等,在撫卹期間內之退役榮軍之子女(以下簡稱身心障礙榮軍子女)。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三、符合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學生,給予半公費待遇。
四、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公告受理第二點至第八點就學費用優待事項,並利用註冊...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