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年2月20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0377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 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二、 |
為辦理國教署學前教育組相關業務,將於114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教師至國教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以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者尤佳。 |
(二) |
商借期限:114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97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3號出口) |
(四) |
辦理業務:學前教育行政、課程教學、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
三、 |
請貴校(園)有意願之教師於114年3月25日(星期二)前以電子檔寄送簡歷表至國教署承辦人信箱(e-j527@mail.k12ea.gov.tw),將另案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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