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中壢區公所為推動本區藝文氣息,鼓勵藝術家創作及展出,推動藝術生活,提升藝文水準,特訂定此要點。 |
| 二、 | 旨揭要點重點事項,摘述如下: |
| (一) | 受理展覽處:公所1樓中庭及3樓迴廊。 |
| (二) | 申請資格:國內外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以及美術創作者。 |
| (三) |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活動前2週,填妥申請表1份,並檢具至少20張作品照片或圖片,親自送件或網路電郵向本公所人文課提出申請。 |
| (四) | 申請檔期展出時間為1~2週,由公所協調安排展出檔期、展出地點、展覽相關事項。 |
| 三、 | 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承辦人(03)427-1801轉3213李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