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教育部112年7月17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1825B號函轉知。
- 教職員具下列年資,得於轉任教職員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由申請人一次全額補提繳退撫儲金費用後,以併計年資:
(1)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經核備有案之年資。
(2)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三個月以上公立學校懸(實)缺代理(課)教師且未經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並經補實為公立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者。
(3)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後,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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