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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3-03-02 | 點閱數: 206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2年2月10日府教務字第1120044843號函 辦理。

二、苗栗縣教師轉任之規定: (一)教師轉任係依據教育部100年5月5日臺人(一)字第 1000066409號函規定:「查本部99年8月10日台人(一)字 第0990127500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 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 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 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 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辦理。 (二)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轉任之規定:經介聘他縣市作業轉 入苗栗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苗栗縣 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 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 學校整體考量,得透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始可轉任校內其他類科別之教師。

三、苗栗縣教師介聘年限之規定:現職教師介聘係依苗栗縣國 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暨附設幼兒園現職教師申請 縣內介聘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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