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現行條文共九條,本次計修正四條,並修正第三條附表相關規定,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參酌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明 定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須以全職專任之年資為限。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配合公立幼稚園業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並參酌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等規定,修正相關文 字;另配合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二規定,增列曾任直轄市山地原 住民區長年資之採認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三、 配合原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修正名稱為行政院與所 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修正相關文字;另審酌現行 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均採未占缺訓練,刪除「占各機關編制內實 缺」之文字。(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