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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4-01-23 | 點閱數: 63

(依行政院113年1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0044號函辦理)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三十六條條文,已刪除被保險人需繳付公教人員保險保費滿 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配合上開公保法之修正,並基於立法院於一百零三年修正公保法 增訂「生育給付」時作成有關「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與生育補助」之 附帶決議,本人分娩或早產之生育給付回歸各社會保險,支給數額相同,尚不影響當事人權益,爰刪除現行限制欄一、(二)規定; 限制欄一、(三)之次序配合變更為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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