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3年1月12日會同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一案。
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1月18日部退五字第113565737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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