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旨揭公保法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刪除原第1項第1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及原第 1項第2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0日」之限制規定,並 增訂「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 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為生育給付之法定 請領要件。
(二)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 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三)被保險人於10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月4日止,如符合前 開修正後之公保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且被保險 人本人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相關社會 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113年1月5日起 10年內向本部申請公保生育給付。
二、為應本次公保法修正施行,銓敘部業配合修訂報送實務作業 規定、請領書、增修現金給付業務Q&A、保險權利義務等修 法相關資訊供參,請逕至台灣銀行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s://www.bot.com.tw)「政策性業務」之『公保服務』 項下載參閱,嗣後請以修訂後之書表及報送實務作業規定 辦理公保業務,並請廣為宣導週知。如有公保業務任何疑 義,請逕電洽本部相關科辦理(總機:02-27013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