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案說明四略以,服務法已授權各主管機關另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相關事項之辦法,爰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等職務,其兼職數目等相關事項,應依其主管機關依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 另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2月9日府教人字第1120025100號函說明三略以,「...本府刻正研議本市立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規範,並將儘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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