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運用學產基金,發掘及培訓具有特殊專長或各領域中具有優異潛能之需要協助學生,協助其在不利因素下,開發其特殊 專長或優異潛能,創造生命價值及激發各項潛能,繼續奮發向上,特訂定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需要協助學生,指各級各類學校之下列學生:
(一)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二)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三)特殊境遇家庭、遭遇困境家庭或清寒家庭學生(應檢具村里長證明或 學校師長家庭訪問紀錄)。
三、經學校認定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應培訓之需要協助 學生,得申請補助。
四、所定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以最近三年內,於校外得獎、公開表演展示或具其他特殊優異事蹟表現,並應具有攝影或錄影音紀錄、邀請函、 海報等相關文件或其他資料足資證明者。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培訓、訓練類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五萬元為限。 補助項目包括教練或教授鐘點費、外聘專家學者出席費、臨時酬勞、 場地租借費、保險費、膳費、住宿費、交通費、設施設備、各項訓練 器材(雜項設備、資訊設備、器材維修維護費等)、材料費及雜費。
(二)出國參加國際比賽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五十萬元為限 ;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五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 交通費、膳費、住宿費、保險費及雜費。
(三)國內參加比賽費用: 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二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 者,每人每案以二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住宿費、交通費、膳費、 保險費及雜費。
(四)辦理成果發表會:每一場次以五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出席費、交 通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器材租借費、膳費、印刷費、郵電費及 雜費。 除前項補助項目外,如有特殊情形經本部審查核准者,每案以五十萬元為 限。
六、補助原則:
(一) 每申請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特殊專長比賽,依各類比賽項目,每 校各類比賽團隊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個人特殊專長培訓,每一需 要協助學生,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
(二) 申請單位以比賽或培訓,已接受相關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 申請補助;申請單位申請時未敘明,經本部事後查明並撤銷補助者 ,補助款應全數繳回。
(三) 為審查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需要協助學生資格時,得邀請各專業機構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其他詳情請洽註冊組,並於9月26日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