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112年5月2日台管業一字第1121718061號函辦理
- 旨揭要點本次修正如下,並自民國112年4月30日施行:
- 為因應基金管理機關改制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配合修 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一點至第八點)
- 配合軍職人員、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相關退撫法律規定,明定依規定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點)
- 為符基金實務運作,修正有關繳回溢領金額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 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