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2年5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44039號書函辦 理。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3月17 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及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9103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 自即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假日出國均應明確 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
三、茲因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上開人事總處109年3 月17日函及111年10月3日函已無從適用,爰有關公務人員 非因公出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11月8日局考字第0910036018號書函相關規定辦 理;其餘人員部分,回歸各該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 理;公立各級學校教師部分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四、檢附原函影本1份。
(PS.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3月18日桃教人字第1090021294號函略以,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正常例假日及寒、 暑假出國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