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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及辦理就學優待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經國防部核定身心障礙為一等、二等、三等,在撫卹期間內之退役榮軍之子女(以下簡稱身心障礙榮軍子女)。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三、符合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學生,給予半公費待遇。
四、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公告受理第二點至第八點就學費用優待事項,並利用註冊時機或其他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維學生權益。
五、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一份。
(二)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卹亡給與令、撫卹令、身心障礙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三)前款證件內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檢送戶籍謄本或繳驗戶口名簿。 (四)申請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五)身心障礙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伍令。
(六)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米者,應檢附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出具未領食米之證明書。
軍人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國防部發給者為限。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銓敘機關或教育主管行政機關發給者為限。
公教遺族檢送年撫卹金證書,如證書上未填明死亡原因及撫卹年限者,應查明證書上「依據法規」欄所填當時之法規條款規定。
**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115年10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