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公立學校通知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以書面載明教師 如不服者,得向學校所屬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或向教師申訴 評議委員會提起教師申訴,並應載明提起之期間、具體應 受理之機關或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敘明訴願及教師申 訴得擇一為之,請查照。 (依教育部112年6月30日臺教法(三)字第1124600639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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