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2年2月22日府政預字第1120044432號函轉監察 院112年2月20日院台申貳字第1121830361號函辦理。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為避免不當利益 輸送,明文限制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 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補助行為,惟如係機關以「公開 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則例外允許關係人申請,此時關 係人須於補助申請文件中一併揭露身分關係,其補助行為 方合於利衝法規定。鑒於關係人範圍甚廣,涵蓋由公職人 員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擔任重要 職務之民間團體(諸如體育會、基金會、校友會、同鄉 會、社區發展協會、宮廟、學會、農漁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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