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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廉潔楷模選拔及表揚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訂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七點),其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選拔及表揚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 說明: | 檢送「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選拔及表揚實施要點」一份。 |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10.4府政預字第1120274826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