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114年10月1日(星期三)止
2.適用對象為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具 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經國防部核定身心障礙為一等、二等、三等,在撫卹期間內之退役榮 軍之子女(以下簡稱身心障礙榮軍子女)。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3.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卹亡給與令、撫卹令、身心障礙撫卹令、年撫 卹金證書、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三)前款證件內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檢送戶籍謄本或繳驗戶口名簿。
(四)申請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 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五)身心障礙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伍令。
(六)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米者,應檢附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出 具未領食米之證明書。
軍人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國防部發給者 為限。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銓敘機關或教育主管行政機 關發給者為限。 公教遺族檢送年撫卹金證書,如證書上未填明死亡原因及撫卹年限者,應 查明證書上「依據法規」欄所填當時之法規條款規定。
詳情請洽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