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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二、採線上報名,請於報名時間內將資料寄至電子郵件tea-0156@sgps.tyc.edu.tw
三、招聘缺額如下:國小一般代理教師/導師(實缺2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專案商借虛缺1名),聘期:自報到日之次日起聘至113年7月31日止。
四、報考資格:
第6次招考: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之資格。
第7次招考: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者(即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 觀看完整文章
依教育部112年7月17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1825B號函轉知。
教職員具下列年資,得於轉任教職員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由申請人一次全額補提繳退撫儲金費用後,以併計年資:
(1)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經核備有案之年資。
(2)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三個月以上公立學校懸(實)缺代理(課)教師且未經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並經補實為公立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者。
(3)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教師法第43條第1項規定,申評會組成之委員類別之一為 「教師」。教師經依教師法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與 第2項規定,由學校予以終局、暫時、當然停聘者,該停聘 依教師法第23條及教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項規定,係指 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 之執行,即保留底缺但教師職權行使受到限制;意即教師 基於教師聘約所取得之權利義務關係皆被限制(如教師法 第30條第2款規定,此類教師不得申請介聘等),未實際執 行教師工作。
二、查教師申訴制度係專為教師救濟而設,且係為解決校園紛 爭。依教師法第43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或學校聘任教師 為申評會委員,此應屬教師法第...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