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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3-03-23 | 點閱數: 150
配合災害防救法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及因應地方政府之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之實際需求,爰行政院修正停班停課辦法部分條文及第4條附表,說明如下: (一) 配合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將「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爰配合修正停班停課辦法第3條、第7條、第10條及第11條等所定災害類型。 (二) 為使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符合實際需求,爰修正停班停課辦法第4條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
公告 張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3-03-15 | 點閱數: 327
一、 依據苗栗縣政府112年3月7日府教務字第1120062626號函辦理。 二、 苗栗縣112學年度預估超額學校如下:三義高中國中部、致民國中、通霄國中、三灣國中、維真國中、大湖國中,若選 填超額學校而有超額之情事,將依「苗栗縣所屬國民中小 學暨附設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作業要點」辦理。 三、 原住民族重點學校須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定,國小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國中及高中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張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3-03-15 | 點閱數: 357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3月9日北市教人字第11230079742號函辦理。 二、 臺北市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教師於校內任滿聘任職務3年後,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准予轉任。 三、 臺北市實驗學校計有芳和實驗中學、民族實驗國中、濱江實驗國中、西湖實驗國中、和平實驗國小、博嘉實驗國小、溪山實驗國小、湖田實驗國小、泉源實驗國小及指南實驗國小,有意願選填實驗學校之教師應先行瞭解其實驗教育理念及特殊性。介聘至上述學校之教師,應配合該校相關教師研習、課程規劃、教學及作息等...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張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3-03-15 | 點閱數: 420
一、 依據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辦理。 二、 旨揭說明會辦理期程及方式如下: (一) 時間:112年4月15日(星期六)上午8時50分。 (二) 地點:桃園市立桃園國中科學館4樓(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2號)。 (三) 桃園國中當日因辦理桃園國中資優系列營隊活動、112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美術班鑑定及112學年度體育班新生入學甄選,校內無法提供車位,請儘...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張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3-03-13 | 點閱數: 149
一、 依據臺中市和平區自由國民小學112年2月24日自小字第1120000865號函辦理。 二、 旨揭學校位於臺中市和平區,為極度偏遠學校,學生數31人以下,因少子化關係,普通班預估減班將有超額情形,請欲介聘至臺中市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倘學校因減班而有超額之情事,將依「臺中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原則」辦理。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3.7桃教中字第1120018549號函轉知)
公告 張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3-03-02 | 點閱數: 207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作 業要點」第8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以臺 教師(三)字第1122600207A號令修正發布,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 law.moe.gov.tw)下載。
公告 張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3-03-02 | 點閱數: 347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2年2月10日府教務字第1120044843號函 辦理。 二、苗栗縣教師轉任之規定: (一)教師轉任係依據教育部100年5月5日臺人(一)字第 1000066409號函規定:「查本部99年8月10日台人(一)字 第0990127500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 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 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 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 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 師...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張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3-03-02 | 點閱數: 219
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公告 張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3-02-23 | 點閱數: 210
 考量學校公務人員與教師之補休衡平性,爰教師之加班、 公假及公差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休期限 比照公務人員為2年,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 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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