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112年5月25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68411號函辦理,修正條文如下: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 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五、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原則如下: (一)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調整放假日為星期一者,於當週之星 期六補行上班;為星期五者,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農曆除夕前一日、除夕及春節連假,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 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