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配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六款規定,增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為本辦法所稱特定身分人員。(修正條文第三條)
增訂相關機關為審查會之成員。(修正條文第四條)
為符實務管理需要,爰明定相關機關(構)應將進入大陸地區應經許可之人員,造具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並應通知當事人。(修正條文第五條)
增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須符合一定情形,始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修正條文第六條)
為強化返臺通報管理,爰增訂各機關(構)收到申請人返臺通報表後,應回傳資料予主管機關之相關機制。(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