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文章列表
本辦法現行條文共九條,本次計修正四條,並修正第三條附表相關規定,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參酌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明 定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須以全職專任之年資為限。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配合公立幼稚園業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並參酌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等規定,修正相關文 字;另配合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二規定,增列曾任直轄市山地原 住民區長年資之採認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三、 配合原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修正名稱為行政院與所 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修正... 觀看完整文章
為配合本條例修正及實務作業需要,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 本次計修正十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因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已自一百十 二年四月三十日進行組織調整,將原定「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為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之中性用語。(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 第九十一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五條)
二、明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經銓敘審定公務人員之定義。(修 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修正各服務學校人事單位對於教職員申請退休案件所填表件及相關證明 文件之初審程序。(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四、明確規範各學校遇有涉案或涉有違失... 觀看完整文章
除第128條自112年7月1日施行外,其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上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已刊 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 銓敘法規 /法規動態項下),請自行下載參考。
本次計修正十六條,刪除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因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已自一百 十二年四月三十日進行組織調整,將原定「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 為「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之中性用語。(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第 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五條)
二、配合推動人事業務數位轉型,自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發給退休人 ...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