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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銓敘部112年12月20日部法一字第 11256392671號函轉知。
二、茲以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 格,經權責機關同意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 第8款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規定申請 留職停薪者,已保留本職職缺,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爰其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與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 第15條規定無涉;又是類人員為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而從事相關事務並領有報酬,亦未涉該條規定,不生是否須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之疑義... 觀看完整文章
本辦法現行條文共九條,本次計修正四條,並修正第三條附表相關規定,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參酌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明 定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須以全職專任之年資為限。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配合公立幼稚園業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並參酌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等規定,修正相關文 字;另配合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二規定,增列曾任直轄市山地原 住民區長年資之採認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三、 配合原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修正名稱為行政院與所 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修正... 觀看完整文章